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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基金在有一定的使用条件的情况下能够提取。
(资料图片)
找法网提醒您,以下情况可以提取:
1.屋顶防水、隔热层破损或渗漏;
2.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
3.地下室出现渗漏、积水的;
4.楼房外墙外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值;
5.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脱落,或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或霉变;
6.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的;
7.公用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的;
8.公共区域门窗或窗纱普遍破损的等。
二、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维修基金不可以退。但符合如下情形,可以返还。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2.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3.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