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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之后的处理:
(资料图片)
在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应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首先,恢复原状是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恢复原状还包括:支付孳息;支付对方为维护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措施。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范围可以通过协议约定等方式确定。
我国的,法律尚无明确而系统的规定,我国的通说认为无溯及力。其实,在协议解除情况下,有无溯及力原则上应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无约定时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因客观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合同,原则上可无溯及力。违约解除,有无溯及力应具体分析。
确定违约解除有无溯及力,至少应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与违约解除的立法目的相符。这种解除的立法目的,是尽可能周到地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制裁违约方,有利于取得最佳的宏观经济利益,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2.满足被解除合同的性质与种类的要求。
1.合同解除与违约不同
依法或依约解除的合同,产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解除人的相关权利受法律保护,不承担违约责任,而违约是对法律所保护的合同关系的人为破坏,是法律所禁止的,相关责任人可能受到法律的强制或制裁。
2.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不同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徒有成立形式,而严重欠缺有效要件。无效合同往往当事人清楚设立合同的预期目的、并积极追求这种目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但由于违法或损害公序良俗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并不可补正,也就是说其后发生任何事也不能使之有效。
3.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撤销不同
合同的撤销,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或不真实的合同,因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而自始丧失法律约束力的制度。撤销的对象是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而非充足有效成立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在合同法上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否变更、撤销,由权利人决定并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当事人不得自行为之,如其没有提出请求并确定撤销的,合同继续有效,这也是与合同解除的区别之一。
4.合同解除的终止与适当履行的终止不同
法律快车提醒您,合同的适当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按时、妥善的加以履行,是合同目的得以实现,是合同权利义务按照合同订立时的预想正常完成,这与合同解除之非正常消灭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是截然不同的。另外,在合同成立问题上,要约的撤回(或撤销)、承诺的撤回都是阻止合同有效成立的行为,是在合同成立之前,而不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此撤回和解除相去甚远,区别更加明显。以解除的效力来达到溯及消灭合同原定效力的目的,这是解除与免除的区别所在。免除是合同有效,债权人以单方意思表示放弃债权的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