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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法院积极转变环境资源类案件审判理念,探索以劳务代偿方式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非法狩猎者”化身“生态守护者”
“感谢法院给予我将功补过的机会,让我能够以‘劳务代偿’去弥补对生态的损害。”8月15日,福清法院会同多部门来到阳下街道北林村监督一起案件的劳务代偿案件执行时,正在向村民分发野生动物保护传单的被告人杨某向法官讲述内心的感受。
原来,在2022年2月,杨某携带网杆、捕鸟网、音频诱鸟器等工具先后数次前往山林,以播放鸟叫声、私设捕鸟网等方式捕鸟,共捕获23只野生鸟类。经鉴定,杨某非法猎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价值损失共计人民币26060元。
今年4月,福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对生态资源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判决杨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而在审理这起案件前期,法官经过走访发现,被告杨某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赔偿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因此判决杨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年内提供195日的环境公益劳务,以抵偿其应支付的生态价值损失赔偿费用及鉴定费,让其在“劳务代偿”中感受到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重要性。
据介绍,该案的判决既达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也让法治以一种更加柔软、更加精细的方式呈现出来。(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林怡佳)
责任编辑:林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