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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小三有什么惩罚措施?
(相关资料图)
1、“小三”条款被删除
《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曾引起社会广泛争议的“第三者”条款,此次被删除。
《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有关“第三者”的条款被删除,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解读:“因为这类案件涉及‘第三者’利益、丈夫利益和妻子利益的三方平衡,也涉及道德和法律的界限等问题,比较复杂,很难处理。”
司法实践中也不会支持“第三者”。“当‘第三者’到法院起诉要补偿金时,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这样的一种道德倡导,其实不需要司法解释再去刻意强调。”
2、财产分割
房子车子是男方婚前购买,那么无可争议,那是男方婚前财产,分家时是不参与婚后共有财产分割的,权益归男方所有!你说的是因为第三者,家庭解体。如果女方有证据证明男方出轨,是过错方,那么女方是可以主张精神赔偿和物质损失赔偿的!前提是有证据!法律讲的就是证据。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应认定该不动产为该子女单方的个人财产。”这是婚姻法最惹人争议的新规定,意思就是说,如果房子的产权在丈夫的名下,即使是他出轨,即使错在他,离婚后房子一样归他,而家里的女人将一无所有,除了孩子的抚养权。如果情况好点,他付了首付,你们一起按揭还款,离婚的时候他也会拥有房子,但是会给你一些小小的补偿。但我们都知道,仅靠这些补偿女人是过不了一辈子的,可见,法律上对“全职太太”极为不利。
并没有什么处罚,因为没有人能够评判这个事情,都是当事人你情我愿的东西,是属于道德上的事情,所以他不能用法律来评判,婚姻相关法律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个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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