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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与王某于1997年结婚,次年生育一女。女儿出生后,王某经常对我拳脚相加。我无法忍受王某的暴力,便于今年5月初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王某在答辩状中表示同意离婚,但提出两年前他曾向其表哥胡某借款2万元,应用共同财产予以偿还。"债权人"胡某还将王某手书的借据提交给法庭。王某以前从未跟我言及此事,况且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也不需要向他人借2万元。我断定这是王某伪造的债务,却又不知道该如何推翻他们之间的这一"债权债务"关系。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你认为王某与胡某之间的债务系伪造,关键是要对自己的这一主张举证证明。
你应当收集好借据言-明的借款日期和当时家庭的收入支出状况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债务系伪造的各种证据。如果该项借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话,根据《婚姻法》第41条关于"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的规定,这2万元债务不应由夫妻共同偿还,而应由王某个人负责偿还。这样他伪造债务就失去了意义。当王某讲出借款在夫妻共同生活中的用途时,你就得列出当时家庭的收支情况等证据进行反驳。对一个家庭来说,2万元不是小数目,其用途当是十分明确的。审判人员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分析考虑,必然会对王某与胡某之间债务的真伪作出一个正确的判断。若审判人员认定王某伪造债务,就会根据《婚姻法》的前述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王某视情况作出少分或不分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