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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网友咨询:
我家在南阳市一繁华路段有门面房3间,2002年12月,因我家急需用钱,我父亲将该房屋租给了王某,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0年。我父亲按约定收了王某50年的租金。这几年我家所在地段的房屋价格猛涨,我家的房屋价格也比以前翻了两番,我和父亲不想把房屋再租给王某,但碍于已签了合同一直没有向王某说。前几天我听朋友说法律规定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我父亲和王某约定50年,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请问,我朋友的说法对吗?我们是否有办法向王某要回已经租给他的房屋?
律师解答:
你朋友的说法正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根据以上规定,你父亲和王某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约定50年,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中前20年是有效的,超过的30年约定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你们如果想收回房屋,先和王某协商,给他合理的补偿,看他是否同意。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约定的后30年租赁期限无效。等到前20年到期后,你们不再和王某续订租赁合同,自然可以收回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