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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人民法院漫川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认定涉案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仅判决被告袁某返还借款本金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给原告冯某。
冯某、袁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6月3日,袁某微信联系冯某称自己资金周转困难,向冯某借款6万元。冯某表示自己也没有钱,遂通过支付宝“借呗”平台借款6万元出借给袁某,袁某承诺按照“借呗”平台日利率的0.05%承担利息。后经冯某多次催要,袁某陆续向冯某偿还了本息共计2.98万元。冯某多次催要剩余借款,但袁某一直未偿还,导致借款逾期。无奈之下,冯某开通多个借款平台,以贷养贷。未拿到剩余借款本金和利息,4月20日,冯某向山阳县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法院认定冯某从金融机构贷款后出借给袁某,冯某、袁某之间的涉案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冯某无权按约定收取袁某支付的利息,袁某因涉案借款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冯某。
袁某向冯某借款及借贷关系存续期间,已知冯某尚有“借呗”账单需要清偿,故袁某对借贷合同无效亦负有过错,袁某应当适当赔偿冯某因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