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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成功追回其“投资”的款项。双方就某项目签订了投资协议,当事人也依约转款给对方当事人,但从协议内容上看,当事人仅为投资人,只享有投资收益权,不参与项目管理,回收风险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典型的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故本律师以民间借贷案由向法院起诉,后法院经审理后认同了本律师的观点,并判决支持我方诉请。
以下为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11 月**日,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签订《投资协议》一份,协议主要约定,乙方就某项目,于 2021 年 11 月**日投资**万元给甲方,某项目前期预估项目利润(纯利润)为 **万元,乙方占股50%,金额为**万元,投资时长为**天;甲方于 2022 年 1 月 ** 日将乙方投资本金总额汇入乙方账户,根据业主的尾款结算时间,甲方于 2022 年 2 月 **日,将乙方占股收益即**万元总额汇入乙方
账户;乙方仅为投资人,只享有投资收益权,不参同甲方运营管理项目权利,回收风险由甲方负责;甲乙双方如在项目运营有分歧,甲方享有最终裁定权。后原告依约向被告转账了相应的投资款。
但被告后续以项目亏本没有收益等理由拒绝向原告支付约定的款项,后续直接不再理会原告,原告无奈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投资协议,但在协议中约定回收风险由被告负责,被告在固定时间返还原告本金并支付固定收益,该约定不符合投资具有风险性的本质特征,无论盈亏支付固定收益符合民间借贷的本质,故应认定双方形成借贷关系,原告向被告支付**万元的行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被告到期后另行支付**万元投资收益的约定应认定为双方对利息的约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人民币**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