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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法律规定只追究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人员的刑事责任。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中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种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人既可以是非军人,也可以是军人。
(资料图片)
2.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军事禁区的正常管理秩序
3.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军事禁区而冲击或者明知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会造成危害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这种犯罪,行为人往往基于某种个人目的来故意实施,如泄私愤、为达到某种要求而通过聚众扰乱秩序来施加压力等等
4.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
二、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战时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的;长时间或者多次实施扰乱行为的;使用暴力或者采取其他恶劣手段的;纠集人数多、规模大的等。造成严重损失,是指导致军事秘密泄露的,致人伤亡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严重政治影响的等。
根据《刑法》第371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的秩序。
找法网提醒提醒,情节严重,导致军事管理区无法正常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情节严重是长时间或者多次实施扰乱行为的;暴力或采取其他恶劣手段的;纠集人数多、规模大的等,这些情形下就能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