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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不属于一裁终局,即裁决的每一项赔偿数额,均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双方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仲裁裁决不生效,不存在对仲裁裁决结果强制执行的情形;其次,如果仲裁裁决裁决结果属于一裁终局,劳动者决定不起诉的,或者劳资双方都在领取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那么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便可依据生效的裁决结果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外,劳动仲裁委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属于法律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对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法律有区别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等的特别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劳动仲裁委出具的裁决书、调解书等,依法应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这点是与法院文书的强制执行是有区别的。
(资料图)
仲裁庭开庭裁决,可以根据案情选择以下程序:
1.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 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2.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 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3.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申诉人的答辩;
4.仲裁员以询问的方式, 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5.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
6.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 应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
7.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8. 对仲裁难作出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1.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2.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
(1)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
(3)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
(4)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
法律快车提醒您,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金额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案件受理费由申诉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撤诉处理。案件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后五日内预付,预付金额按第四条规定的标准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