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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上,可以在我公司对项目审批通过后,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前,协助客户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在办理结束后,将保险单交我公司代为保管,担保期限结束后,将保险单偿还客户。
在抵押物发生不可测风险,抵押权悬空时,由于担保法第五十一条中有这样的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可见,当抵押物发生不可测损失时,我公司可凭借保险单,与客户共同办理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事宜,同时,合法要求将赔偿金作为客户存放于我公司的保证金,作为替换抵押担保的担保方式,或与客户协商要求提供其他足额担保方式。这样可将主动性掌握在我公司手中,尽可能地缩小我公司承担的风险。
本着为客户着想和方便办理的目的,我公司可在苏州市财产保险公司中寻找一家,与其签订优惠协议,在我公司办理业务的客户,在保险公司办理财产保险时,享受一定的费率折扣。这样,一方面,客户可享受优惠的财产保险。另一方面,由于固定一家保险公司办理此业务,相互之间了解熟悉,办理时间可大大缩短。对反担保抵押物进行保险是双方均受益的事情。对于客户来说,可以保障财产安全,并在发生损失时取得保险金,可以防范因抵押物灭失而带来的抵押权悬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