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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名义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的代言人,其被目标公司记载于股东名册,发放出资证明书,进行工商登记。从公司和债权人层面来说,其就是真正的公司股东。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名义股东是被冒名登记的,则名义股东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承担股东责任,无需承担出资瑕疵责任。
法律快车提醒您,名义股东承担责任如下: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承当;实际出资人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名义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还需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即为有效,否则无效。
根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满意以下条件的,可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1.受让人受让股权时是善意的。
在这里,所谓善意,是指显名股东转让股权时,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其是“显名股东”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通常是指,股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价或不得低于市场价的70%。
3.转让股权应当进行变更登记的已经登记。
转让股权是必须进行股权变更登记,才算实际完成股权交易。若显名股东只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未与受让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实际上还没有转移,隐名股东一经发现此情况的,可以立即委托专业公司法律师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转让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