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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异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异时履行抗辩权包括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但其实先履行抗辩权,又叫后履行抗辩权,又叫顺序履行抗辩权,因为理论界的叫法不一,所以一直以来挺让人困惑的。
二、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如果当事人互负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亦不发生后履行抗辩权。
2.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多是有先后的。这种履行顺序的确立,或依法律规定,或按当事人约定,或按交易习惯。很多法律对双务合同的履行顺序做有规定。当事人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约定履行顺序,谁先履行,谁后履行。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具备上述条件,发生后履行抗辩权,即没有先履行义务但已到履行期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三、找法网提醒您,后履行抗辩权产生,有以下权利:
1.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已到履行期的应当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权利。
2.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造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的权利。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适当履行构成部分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就未履行部分拒绝给付,只对其相应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