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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执行纠纷终于和解了。”7月底,南城县某学校负责人向南城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说。据悉,为破解民事“执行难”,江西省检察院此前制定了《江西省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引导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南城县这起纠纷的和解,便是方案实施效果的一个缩影。
2005年5月,南城县居民刘某在某学校教学大楼南侧土地上种植橘树、松树,并在橘林中建了养鸡场。该校工作人员发现后,多次找刘某交涉,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当地政府等多次出面协调处理,但均未果。
2010年,该校将刘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刘某立即停止对该校土地的侵害,并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土地恢复原状。随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但一直未解决到位……
2023年4月,南城县检察院检察官在下乡普法宣传时,该校负责人了解到民事执行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监督,于是向县检察院递交了执行监督申请书。承办检察官调阅卷宗,实地调查走访、询问案件当事人,厘清了这起案件的来龙去脉。
为破解执行难题,承办检察官多次听取当事人诉求。7月5日,南城县检察院召开听证会,邀请律师、人民监督员、司法所工作人员等听证员参与。双方当事人在充分听取听证员的意见后,最终达成和解意向。
听证会当日,承办检察官邀请该案执行人员来到涉案土地上,对该土地上刘某堆放的物品及种植的树木拍照留存。双方当事人当场签订和解协议,刘某同意在三个月内自行清理堆放在校区南侧土地上的铁棚、废品及土地上现有的320棵松树;土地上现有的172棵橘树由学校负责处理。
为破解民事“执行难”,省检察院今年3月制定了《江西省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引导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专项活动,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近期,省检察院指导全省市县两级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专项监督活动。铅山县检察院与县法院构筑共享执行案件信息、沟通执行实际问题、移送案件线索等顺畅渠道,推动提升民事执行案件效率。全南县检察院与县法院对当事人存在和解意愿或有和解基础的执行案件,通过释法说理、居中促成等方式,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