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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如何规定
快速及时地制止经营者的不正当经营行为,是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之一。《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立足于现行法律规定,为依法稳妥推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发展,规定违法经营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是为制止经营者不当经营行为而主张的请求权类型,时间点上面向起诉时和将来,具有禁止性和预防性,学理上也称为“禁止之诉”或者“不作为之诉”。赔礼道歉是人格性补偿责任,时间点上面向过去,具有恢复性。至于其他责任承担方式,司法解释在明确列举请求权类型后面以一个“等”字作为保留,为将来法律修订及司法实践进一步发展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权类型扩张预留空间。 不公平格式条款是侵害消费领域公共利益和消费者私人利益的重灾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作为维护消费领域公共利益和实现对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有效路径,是清理消费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的重要手段。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权类型条款中,将确认消费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无效的诉讼请求单列出来,强调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这一领域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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