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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为节约经营成本,合肥一家火锅店店主竟然反复使用“口水油”,制成“老油”供顾客食用,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2月3日上午,该案在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三名被告人均当庭获刑。被告人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段某平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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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处罚: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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