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备2023000331号-26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执行和解协议是执行双方当事人根据其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在一定范围内所做的调整,对执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相关资料图)
网友咨询:
恢复执行原生效裁判后,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条款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
律师解答:
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执行外和解协议是指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给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执行外和解协议约定的担保条款,一般情况下不构成执行担保;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担保条款,也只有在担保人向法院承诺且申请执行人申请后才具有强制执行力。
律师补充: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