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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荣誉权与名誉权的区别有哪些?
1.主体不同。荣誉权的主体特定,仅为获得光荣称号或嘉奖的民事主体享有;而名誉权是所有民事主体都享有的一种人身权。
(资料图)
2.客体不同。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称号、证书、勋章、奖章、奖状等,而名誉权的客体是公众对他人的社会评价。
3.取得的程序不同。荣誉权需要有关机关或单位授予荣誉的程序而取得,而名誉权的取得无需授予等特殊程序,是自然就享有的。
4.能否被取消、剥夺不同。荣誉权可依法被剥夺,名誉权不能以任何方式剥夺。
5.侵害方式不同。荣誉主要是否定、贬低、亵渎他人的荣誉等的方式侵害,或者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而侵害名誉权主要是侮辱诽谤。
二、 名誉侵权的形式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重要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公民的荣誉权和名誉权都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对相关情况进行认定和处理,如果不法分子对公民的荣誉权与名誉权造成侵犯的话,一般都是需要追相关法律责任的,造成损失的也要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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